上海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编辑:发布日期:2021-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及介绍信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印章是学校行使规定范围的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的象征。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党委印章;

(二)学校公章;

(三)学校钢印;

(四)校领导签名章;

(五)合同专用章;

(六)学校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七)校部机关各部门、各院(系、部、中心)、教辅单位印章;

(八)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介绍信是学校派员以学校名义开展各类对外联络事宜时使用的函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印章及介绍信,须遵循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和介绍信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学校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学校各单位所用印章和专用章的审批、刻制、变更、销毁统一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刻制新公章须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递交请示,写明新公章的适用范围、责任人、保管人、保管方式等内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批后确定印章规定规格并出具介绍信,刻印单位凭上海商学院机构成立原件及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地公安局部门制定刻字社统一刻制。

第八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须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留存印鉴后方可使用。对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九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新印章的,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手续。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同时作废,使用单位须将旧印章送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交学校档案馆封存。

第十条 印章的形式和规格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确定,一般不刻制原子章。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 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属无效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党委印章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

(二)处级干部出国政审表;

(三)党委系统表彰奖励;

(四)应征入伍审批表;

(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公章

(一)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

(二)招生录取通知书;

(三)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研修班结业证、研修班学员登记表;

(五)学生在读证明、学生结业证书、学生肄业证书;

(六)校级聘书、奖状、职称资格证书;

(七)科研课题申报表、成果鉴定表;

(八)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文件;

(九)各类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统计报表;

(十)年度财务决算、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申请;

(十一)学校开具的介绍信;

(十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学校公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钢印

(一)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研修班结业证;

(三)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在籍学生证;

(四)学生结业证书、学生肄业证书;

(五)教职工工作证、教职工退休证;

(六)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学校钢印的材料。

第十六条  校领导签名章

(一)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研修班结业证书,校级聘书;

(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免通知;

(三)法人委托书,国家重点课题申报书,需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四)需加盖分管校领导签名章的各类上报材料。

第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印章(含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经学校授权或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印章须采用办公系统流转方式,将用印材料及说明提交校 OA 系统“用印审批—用印申请”,填写用印时间、事由、份数、经办人等信息,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持用印申请单及用印材料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也可采用填写“上海商学院用印申请单”(见附件 2),

使用党委印章须填写“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用印申请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用印申请单》。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

对《用印申请单》及用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用印要求加盖印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妥善留存《用印申请单》及用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须将合同材料提交校 OA 系统“合同管理—合同拟稿”流程,经由单位主管领导、法律顾问、党办、校办主任、相关责任单位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妥善留存《上海商学院合同审批处理单》及合同原件,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研修班结业证,毕业生学历证书、毕业生证明信、学生结业证书、学生肄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校级聘书等用印,经相应评审机构或学校有关会议讨论确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上述证书如须补办,须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核查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向上级报送的文件、报表等用印,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向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用印,应先报国际交流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凡不是正式行文但须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用印,由单位负责人在上海商学院公文稿纸上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用印,由学校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报材料用印,

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并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材料用印,

应经主管部门领导和国际交流处审核并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三十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相关材料用印,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公需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时,

按用印审批程序,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方可领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明使用用途,加盖学校公章。特殊情况须借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按审批程序,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履行借用手续。使用时应妥善保管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专人负责陪同,用后立即归还。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使用学校印章次数频繁的常规性业务,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由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工作人员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

(二)学校印章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三)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印章的管理,各类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非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的,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学校各单位印章保管人员名单应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保管人员,须及时书面报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用印审批流程,确保用印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丢失印章或违规使用印章,视情节轻重追究印章保管人员及用印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印章持有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用印审批程序,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商院办〔2016〕第4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