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发布日期:2022-04-14
为确保学校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范畴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完成落实情况。
3.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各类专题会等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4.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形式
1.定期督办。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完成情况开展定期督办。
2.专项督办。对学校重点推进的专项工作开展督办。
3.联合督办。根据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推进落实需要,开展重大事项多部门联合督办。
第三条 凡纳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明确时限、加强反馈、简事易行、重在落实”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开展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协同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所涉单位和部门是承办主体(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人为督查督办事项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凡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的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指定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持沟通联系。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流程如下:
1.督办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纳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进行立项,并报学校领导审定。其他督查事项由学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门立项。
2.交办落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及时办理。
3.督促催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根据督查督办工作阶段要求,对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督促催办。
4.通报。督查情况报经校领导审阅同意后,适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5.立卷归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存档备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督查督办完成情况将作为被督察的部门和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