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信访工作细则 (修订)
编辑:发布日期:2025-0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 访秩序,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上海市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 生、家长、其他组织或个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 真、走访等形式, 向校领导、校长信(邮) 箱、各部门、学 院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等,依规依法需 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本校教职员工、学 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 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师 生呼声,关心师生切身利益,千方百计为师生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 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 道,依法维护师生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 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学 校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 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五条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 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校党委副书记 担任常务副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抓好 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 担任召集人,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 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 项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 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信访 工作的开展。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接待室、校长信(邮) 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除外)校领导接待 日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学 院)信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应及时处理和解决本部门(学院)工作中的信访事项,将矛 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学院) 。认 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师生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信访办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受理、 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的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信访部门和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下,开展工作。公开并畅通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 见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 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及时跟踪校领导 接待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 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交办、转送相关信访事项, 并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信访工作落实情况。
(五)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 访动态;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 的建议;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 意见。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报告涉及学校的 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
相关情况的调查任务;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各级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学院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落实信访工作主体责 任。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部门(学院) 反映情况、提出建 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时处理属本部门(学院)职权范围内、通过本 部门(学院)信息渠道收到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等,做 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防止其发展 为信访问题,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如遇本部门(学院) 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 应及时报信访办。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 信访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统一答复的 回复意见;完成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汇报等基础 材料。
(五)做好本部门(学院)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 究分析本部门(学院) 信访、被投诉等情况,分析原因,总 结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免矛盾和问题,争取在源头 上解决问题。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按所涉及的问题立即报告部门(学院)分管校领导, 并报学校信访办。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
(八)信访人来访时,涉访各部门(学院)应及时派人 赶到现场配合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负责与本部门(学院)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尽职尽责。
(三)热情接待,文明礼貌,耐心倾听,认真记录,及 时处理,答复明确。
(四)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信息网络、书信、传真 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 、联 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 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接待,若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
数一般不超过 5 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所代表的信访人转达 学校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确需走访学校党政领导的,可经信访办工作人员 预约,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接待。并按要求填写《上 海商学院校领导接待日预约登记单》, 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 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 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 号,根据信访事项、部门职责、处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党政主要负 责人批示,信访办依批示处理。
(二)一般信访事件,直接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学院) 办理,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三)处理权限不属本校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 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不予受理: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 级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
3.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 已经、正在和 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
1.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 出投诉请求的;
2.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部门(学院)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 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 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 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对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 学校按照业务管辖范围,按下列方 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信 访办协调,指定部门(学院) 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 送校领导阅批,按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学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由相 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多个部门(学院) 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牵 头或指定牵头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逐项登记 信访人的姓名、部门(学院) 、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诉求等内容,并填写《上海商学院信访处理单》 。信访事项办 理后,应将信访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 项,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并予以回复。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 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 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 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 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 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 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 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受理部门(学 院)应在信访办设定的期限内尽早办结信访事项。情况特别 复杂的,经学校批准或请示上级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 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各二级单位对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按照 工作职责,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 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当 场答复的,应当场出具处理意见。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 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上级部门转交非学校职责范围的 信访事项,应及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 (复核),学校及各单位按规定配合做好复查(复核)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 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信访办发现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督办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发函督办、 实地督办等方式。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 5 日内书面反 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 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的, 由学校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 规,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影响学校正常 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 不得损坏接待场所 的公共财物,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 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或者违反集会游 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 置。
信访人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夸大有关问题,或举报内容 与事实不符,诬告陷害他人情节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由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 商学院信访工作细则(试行)》(沪商院委〔2018〕42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