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编辑:发布日期:2021-1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2013〕8号和《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4〕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国际公务活动以及管理参照《上海商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沪商院外〔2016〕12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机关部处、院系、直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分工负责学校重要公务接待,包括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经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等。其他公务接待由各相关单位牵头。如活动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公务接待由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学校举行重要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或上海市有关单位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周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或协调校领导出席。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迎送,学校主要领导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校内或者周边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相应房间。接待单位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可参照《上海商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细则》。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审批报告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结算方式以学校现行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学校纪委综合办负责。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沪商院办〔2014〕第162号)自新办法印发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