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印章管理
编辑:发布日期:2021-12-07
1、学校各类印章包括:
(1)党委印章;
(2)学校公章;
(3)学校钢印;
(4)校领导签名章;
(5)合同专用章;
(6)学校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7)校部机关各部门、各院(系、部、中心)、教辅单位印章;
(8)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2、学校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 学校各单位所用印章和专用章的审批、刻制、变更、销毁统一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2)刻制新公章须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递交请示,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批后确定印章规定规格并出具介绍信,刻印单位凭上海商学院机构成立原件及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地公安局部门制定刻字社统一刻制。
(3)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须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留存印鉴后方可使用。对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
(4)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新印章的,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手续。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同时作废,使用单位须将旧印章送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交学校档案馆封存。
(5)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办法执行。
3、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
(1)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印章须采用办公系统流转方式,将用印材料及说明提交校 OA 系统“用印审批—用印申请”,填写用印时间、事由、份数、经办人等信息,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持用印申请单及用印材料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也可采用填写《上海商学院用印申请单》。
使用党委印章须填写《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用印申请单》。
(2)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对《用印申请单》及用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用印要求加盖印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妥善留存《用印申请单》及用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核查。
4、学校印章的保管:
(1) 学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印章的管理,各类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非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的,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学校各单位印章保管人员名单应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保管人员,须及时书面报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用印审批流程,确保用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