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信访工作

编辑:发布日期:2025-01-17


1.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1)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 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校党委副书记 担任常务副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抓好 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工作。

(2) 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  担任召集人,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 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 项的处理意见。

(3)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  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信访  工作的开展。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接待室、校长信(邮) 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除外)校领导接待  日制度。

(4) 各部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学 院)信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应及时处理和解决本部门(学院)工作中的信访事项,将矛 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学院) 。认 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师生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5) 信访办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受理、 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的信访工作。

(6) 各部门、各学院、信访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信访工作职责。

2.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及复查复核

(1)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信息网络、书信、传真 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 、联 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 号,根据信访事项、部门职责、处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一,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党政主要负 责人批示,信访办依批示处理。

第二,一般信访事件,直接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学院) 办理,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第三,处理权限不属本校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 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

第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 级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 已经、正在和 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

第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 出投诉请求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 

(3)部门(学院)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 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 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 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4)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逐项登记 信访人的姓名、部门(学院) 、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诉求等内容,并填写《上海商学院信访处理单》 。信访事项办 理后,应将信访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5)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 (复核),学校及各单位按规定配合做好复查(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