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

编辑:发布日期:2021-12-07

1.公务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公务接待审批:

(1) 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分工负责学校重要公务接待。如活动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

(2) 接待单位应根据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公务接待由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 学校举行重要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或上海市有关单位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周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或协调校领导出席。 

3. 公务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迎送,学校主要领导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层层多人陪同。

(2)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校内或者周边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相应房间。接待单位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3)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可参照《上海商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细则》。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4)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5)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1)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审批报告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结算方式以学校现行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主。

5.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1)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学校纪委综合办负责。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2)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3)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