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核稿工作

编辑:发布日期:2013-04-07

1.工作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2) 《上海商学院行文规程(2005年10月修订)》

 

2.工作程序

(1) 校办内勤登记由行文处室草拟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的公文;公文送核稿人员,根据核稿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交内勤送分管主任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内勤通知有关处室修改或补办有关手续;

(2) 校办分管主任根据复稿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交内勤传递校领导审定签发。

 

3.工作要求

(1) 审核有无必要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2) 审核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3) 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学校过去发出且继续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行性;

(4) 审核文件、格式、主题词是否准确、规范;

(5) 审核文稿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简洁、通顺、确切;

(6)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与原起草处室协商或请其修改;对直接影响公文质量的文稿,实行退稿制度。